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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在每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申报出口退(免)税。值得生产企业注意的是,一旦该月出口退(免)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则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修改。因此,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应仔细核对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填报正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通俗的讲,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内销的进项和用于出口的进项需要分别核算。
该疑点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中填报的报关单号未在海关数据中找到。因为该笔报关单的海关信息还未传送到税务机关或者报关单号录入错误造成的,企业需待报关单海关信息传送到税务机关或修改报关单号后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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